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9号)精神,设立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呼伦贝尔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呼伦贝尔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职责划入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加快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措施、办法,提出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热力、燃气、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